DRG到底是什么?

  • 2016-02-22
  • 资讯处管理者(勿异动)

DRG到底是什么?

杨志良

2016.02.16

    DRG是一种偿付医疗提供者住院服务的方法,这种方法自从在1983年在美国的老人健保(Medicare)开始采用以来,世界各提供全民健康照护的国家,依其原理,纷纷研定及采用各自的DRG版本。从德、法、纽、澳、日、韩等高所得国家开始,目前已扩及大部分的中、低收入国家,包括印尼、泰国及广大的东欧国家,为何这么多国家广泛采用做为支付住院服务的方法? DRG(Diagnostic Related Groups)台湾直译为诊断关系群,是由美国Yale大学Fetter教授首先创建最先用以比较医院的效率,后再被采用于支付住院费用。DRG受到全球医疗体系如此广泛的重视,因它具有三项重大的意义。

    DRG首先是重新定义了医院的「产品」,以往医院若提供愈多的检验、检查、X光照射、更多的药物,愈多的医师处置、让病患多住几天,就是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医院,保险人或病患就支付更多费用就是所谓论量计酬。至于这些医疗项目是否对病患真正有益或必要,则是另外的问题。如果医疗品质不佳,造成并发症,需更多医疗,保险人或病患反而需付更多费用。DRG则是把某病患的疾病(case)问题处里完成或告一阶段(康复或转复健、长期照护,甚至不幸死亡),才是医院的「产品」。就如同买汽车,购买者不是对一项项零件付钱,而要的是一部安全、舒适、易于操控、速度又快、价格合宜、CP值高、完整的车子。制造的车厂要在一定价格下,以最经济又最高品质下生产汽车,如此才有竞争力,凡是浪费材料、缺乏效率、品质不佳者必遭淘汰。因此DRG有人将之视为包裹支付。例如一位特定状况的盲肠炎病患(如成年人,没有任何合并症),经过盲肠手术,平安恢复而至可以出院,从病患或社会的角度,这才是我们要的「产品」,保险人(社会)才支付一笔固定费用,而不论医疗提供者多提供了多少检验、检查、药物,多住了多少天院,如此才能真正比较医院的效率及品质。

    DRG第二项意义是合理的分配了保险人与医疗提供者间的(财务)风险。人口中,一年有多少人患什么病,如多少人患盲肠炎,血友病或需要洗肾,这是流行病学上的风险(Epidemiological Risk),当然要由保险人承担(在大数法则下,这些病患发生率近乎为常数,甚少变动),而每名病患,应如何以最好的品质及效率,将病患照护好,是技术的风险(Technological Risk),当然要由医疗提供者承担。没有DRG前,则全由保险人承担,若实施总额,则全由医疗提供者承担,均不公平。

    第三项意义,就如同一般人所说,DRG是包裹支付,因此所有的项目均属内含药物也是如此,因此就没有所谓「药价黑洞」了,就如同今日手术缝线、缝针、棉球、消毒酒精,都是内涵而不另外计价,因此医院不会采用「最好、最贵的」,而是一定采用一定品质(否则无法将病患照顾好)最便宜的材料及药品(所谓CP值最高的)。

    至于DRG的制定,是用大数据,将一段期间内,全部出院的病患资料,依器官系统、疾病种类与处置代码,以相同资料耗用的分为一组,如前述,正常成年人盲肠切除为一DRG,但若合并有糖尿病,或为孕妇等,则另分为另一DRG。某DRG内应执行哪些项目,则承认并尊重当时医师专业的处置,例如某DRG多数医师都从事血液生化及超音波检查,这二项就成为此DRG必要项目,依必要项目的单价加总做为某DRG计费的基准。全部出院个案分成若干DRG后,就可计算每个DRG的相对权重(如设定疝气手术为1,盲肠切除耗用为三倍,则为3),全部权重当分母,全部在论量计酬时的支付费用为分子,就可算出每个权重的费用,也就是原则上实施DRG并非为省钱,而是将原来以论量计酬的费用以DRG方式还回去(预算中平)。当然还有很多细则,例如特殊困难的病人超出原DRG甚多如何处里等,无法在此论述。

    在DRGs制度下,医院为求提升效率合理控制成本,以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疗效,都会将住院医疗标准化(即实施所谓临床路径),减少不必要的检验、检查、手术、药物,特别是抗生素等浪费,并结合各部门及对病患及家属陪养自我照护的能力,以早日达到能出院的标准(即所谓出院准备),结果便是提高了医疗品质,平均住院日因而减少,医护人员的工作负担也随之减轻。这结果与在其他国家及在台湾前二期的实施中获得同样发现。相对的,没有效率及品质的医院或医师,必然遭受极大的压力,在美国就有不少医院因而关门或减少急性病床。

    台湾在1995年健保实施前就开始研议DRG,不断修订,在2009年底担任卫生署长时,认为已长期研议,决定公告实施,虽然当时医院协会理事长强烈反对,行政院仍支持实施第一期TW-DRG(164项)。任何制度有利有弊,利害必须相权,实施三年后,黄煌雄监委在林口召开的座谈会中,出席的北区医院院长全体都认为利大于弊,而无一人认为弊大于利。

    医界反对DRG似为必然。卫生署(部)在每次修订DRG版本后,多提供医院试算,若干医院效率不佳,必然强烈反对,对医院有利者则反正目前「过得可以」,也没必要站出来赞成,因此每阶段实施必然只有反对的声音,这如同甚多的社会改革相类同。

    至于有言实施DRG,必然造成人球事件,但人球与转诊不可混为一谈,若病患所需诊治超过医院的能力范围转至医学中心,则是转诊,人球则是医院有能力处置,却因想可能「赔钱」而要病患转院,则为「人球」,实施DRG五年来,并无重大人球倾向,概因若将病患任意转出,显示医院能力不足,口耳相传,必然减少病患来源,至于医院内部如何避免让医师斤斤计较于每名病患是赚是赔,则是医院治理的另一议题。

    目前卫福部宣示后又延缓的则为第三期,也就是全面实施住院DRG支付,对复杂技术面的处理是否得当,不得而知,但DRG是必然要走的路,医界朋友可对执行面,提出各种兴革意见,一昧否定DRG,则请提出更好的支付制度以提升医疗品质及合理控制费用。

世间没有完美的制度,优点跟缺点长相伴随,因此只要优点大于缺点,就应该勇于采行,但对缺点需要不断改进,我们的全民健保不就是如此吗?这才是公共政策该走的路。

<刊于2016.02.22天下杂志网络专栏「独立评论@天下」
周一专栏:DRG到底是什么?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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