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师理当应该纳入劳基法

  • 2015-10-26
  • 资讯处管理者(勿异动)

医师理当应该纳入劳基法

杨志良

2015.10.23

    医师是以专业服务照护病患,虽然专业程度不同,在本质上与护理师、药师等,提供病患专业照护没有什么不同,当然应该纳入劳基法。早些年,若干前辈医师认为医师是高度专业,应受特别尊崇,怎么可以与「劳工」一般见识,而适用劳基法。殊不知劳工不只是体力劳动者,就是以劳心换取薪资,例如高科技工程师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、建筑事务所的建筑师、银行企业界的专业经理,除了军公教另有规定,都属于劳工,医师当然不例外。

    另外医师不应受劳基法规范的说法,医师救人,人命关天,不应规范工作时数,因此以往已有若干大老,认为住院医师值了一晚的大夜班,白天再值一天班,经年累月担任血汗医师是应该的也是训练的一部分,再者他们也是这样熬过来的,新人应该如此。而且万一有重大事故,医师本于救人,本当不计工作时间,以服务病患为优先。但就如同服兵役时,有所谓地狱周,一连数天,天天半夜紧急集合,操到不行,这只是让军人体验在战争紧急时的状况,但不是天天如此,否则军队也一定垮掉。虽然住院医师也要有类同地狱周的磨练及经验,但绝非应该列为常态,牺牲住院医师的健康。另一方面,处于高度疲惫状态的医师,必然容易失误,脾气暴躁、影响医病关系,且易失误不断,也降低对病患照顾的品质,就如同飞机驾驶、铁路司机,也是人命关天,因此对工作时数有严格的规定,不只是为他们的健康,更为乘客安全的提供保障。

    因此医师,特别是住院医师当然应纳入劳基法,享有正常的劳动条件,但遇有重大灾难,如921或八仙尘暴,本于救人天职,救治伤患,不眠不休,此为例外而非常态。至于住院医师不足如何增加医学系招生名额或调整医师科别结构,需有计画的逐年办理。近年来健保有相当的节馀,卫生福利部未采行改革措施殊为可惜,应将部分费用用于改善医事人员工作条件,提升偏远地区医疗资源,这才能导正医疗体系于正途。

 

<刊于2015.10.26 中国时报A12-「医师应纳劳基法」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