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问法官,可愿吃稀释砒霜?

  • 2015-12-18
  • 资讯处管理者(勿异动)

请问法官,可愿吃稀释砒霜?

杨志良 2015/12/15

顶新获判无罪,万民愤慨,但灭顶行动逐渐激化,也引发正反两面探讨。有人认为是民粹,法官依罪刑法定,推定无罪,何错之有?也有人认为法官是恐龙,万恶不赦。既要谈法,何不就从食安原理及食品安全法理来探讨。

食品安全法第三条、第一款即清楚规定,「食品: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品及其原料。」意思就是说,食品安全应该坚守最严格的标准,只要不是用来制造人类食品的原料,例如是工业用或动物用,不管如何精炼、如何通过检验,也不能制成食品,否则就是违反了食安法。制作过程也一样,例如装废弃物的桶子,不管洗得再怎么干净、再如何经过消毒,就是不能用在食品容器。这是铁则,绝不容许一丝模糊空间,更不是靠「检验合格」可以蒙混闯关的。

食安法之所以如此规定,是因为地球上有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,不论是化学的、生物的或是物理的(如放射物质),种类之多不可计数,每样都要检验,实务上不可能做到。真要如此,只怕人类没有食物可吃,也没有食品工业了。所以最好的办法,就是从源头原料及制程就加以规范控管,然后辅以品对产品从事几项指标性的检验,作为最后一道关卡。

例如在生鲜食品生物性的污染方面,通常只检查大肠杆菌一项,只要超过标准,就是受到污染而不能食用,不必再检查是否有霍乱菌、伤寒菌、肉毒杆菌等等(当然,疫病流行时另当别论,必然加检)。在化学的毒害也是如此,通常只检验几种在台湾特别常发现的农药、抗生素等等。总而言之,检验只是最后手段,如果早在原料及过程就不合规范,根本不用检验,就是不合格。

    所以彰化地院说自越南送到顶新油槽的油品,是未精炼的油品,虽被检出重金属,但重金属可借精炼过程去除,成品未必含有重金属,所以判无罪,实在是大错特错。照此逻辑,狗屎经高温高压消毒后,也可食用了,只不知法官是否愿意尝一尝?

    另外两个案例也显示,不少法官只是抱着条文判案的法匠。一案是塑化剂团体求偿,法院轻判,因消费者无法证明身体受害来自违法添加物。另一案为彰化地院驳回台糖向大统长基进货的橄榄油含有铜叶绿素,造成台糖重大金钱及商誉损失的赔偿要求,理由也是未能举证铜叶绿素橄榄油造成人体伤害。

    法官没有知识,也要有常识,不少有毒物质对人体的作用缓慢,要长期累积才会让人体产生明显症状,但不能说在此之前的毒就不是毒,下毒的人就没有罪。比如砒霜的一次致死量是0.01至0.05克,若仅吃下稀释100倍,或万分之一克的砒霜,当下是不会有影响的,但不知法官是否能因此就毫不犹豫大口吞下,认为对自己无害?

光绪及拿破仑死后,验出毛发有微量砷的累积,而被高度怀疑是砒霜中毒身亡。如果真到了这地步,就算判下毒的人有罪,又有何用?因此只要严谨的国际科学文献已经证明,达到一定浓度就会有害人体,并经WHO、美国FDA、欧洲食品安全局(EFSA)认定的有毒物质,就是最好的证据,根本不用提告者证明自己身体受到伤害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   如果法官非要证明有害人体健康才判刑,全民就请法官吃精炼狗屎及稀释砒霜吧!

<刊于2015.12.28苹果日报A23-「请问法官 可愿吃稀释砒霜」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