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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RGs的争议
杨志良
2014.06.24
台湾从劳保时代就开始探讨DRGs制度(疾病诊断关联群),至少有三十年以上的历史,且前后修订了多个版本。2010年在本人任内拍板正式实施第一阶段,共有155项。DRG是支付医院的住院服务的制度,因此一般人并不太关切。目前要实施第二阶段,医界开始有不同意见,因此受到瞩目。
DRGs最主要的精神有二,一是重新订定医院的「产品」,二是明确区分保险人(健保署)与医院在费用及医疗品质上的责任。
从病患或保险人的角度观之,医院真正应提供的产品是什么?是把盲肠炎的病人病灶割除康复回家、是让产妇正常分娩母子平安、是为病患替换关节得以正常行走、是摘除白内障恢复视力…也就是说,把病患完治才是医院真正的产品。
但在DRs之前,医院对住院病人做的医疗措施,是分项计费的。一项检查、一张X光、一种药、一项手术或住院一天,每个项目都个别申报,所以做的项目越多,收入越高。医院为了赚钱,常拼命做许多不必要的检查、开过多的药,而不论是否真正针对病情或为必要。
DRGs分类原则,是在同一器官系统下,资源耗用相同的疾病为一DRG。例如一般成人盲肠切除为一DRG,但若病患有严重的合并症,如年纪过高、糖尿病且过度肥胖,治疗耗用资源不同,则为另一DRG。
每个DRG的费用,则系以实施DRGs之前过去数年(通常为三年)的出院病历,分类归于某DRG病患的平均费用为基准,将大部分医师均有执行的项目,列为必要项目,医院必需执行该DRG下全部的必要项目,将病人完治出院,方可获得此包裹支付。若医院效率高,耗用资源少于支付标准,则有结馀;若没有效率,甚或因院内感染等不良事件,延长病人住院天数,成本超过支付标准,则会赔钱。
在论量计酬下,医师做的越多,健保支付越多,因此全部的财务及医疗品质责任,均由保险人(健保署)承担。在DRGs下,依照流行病学的大数法则,每年得盲肠炎、生育子女、白内障、肺腺癌等的人数相当稳定,这部分风险则由保险人承担。但某个病患,是否能在一定资源耗用下被治癒,是为「技术性的风险」,理当由医疗提供者承担。保险人承担流行病学上的风险而医疗提供者承担医疗技术的风险,二者依其角色承担健保财务及品质的责任,这是DRGs另一重要精神。
由于DRGs重新定义医院的产品及区分保险人与医疗提供者的权责,因此不但在美国全面实施,欧洲多数国家、澳洲、日本、韩国也多采用。
DRG实施后,医院的因应方式是召集医师,对某DRG订定临床指引及标准程序,以使能在一定成本下完成必要项目。另实施出院准备,在入院时即对病患及家属实施卫教,协助了解全部治疗项目的时程、何时出院,及出院后如何照顾。这些措施是医院在DRGs制度下的生存之道,非但提升住院效率,且可减少「一人一把号」的治疗差异性,提升了医疗品质。
DRGs第一阶段实施后,卫生福利部的报告显示,病患住院日数及费用皆减少,医疗品质得到确保,健保署、医院及病患获得三赢,所以目前扩大实施第二阶段。
在2013年,黄煌雄监委假长庚医院举办的一项座谈会中,本人征询北区各医院院长,均认为第一期DRG的实施利大于弊,而无一人称弊大于利。
然而医疗行为十分复杂,同一DRG的病患间,仍有个别差异,医师(院)是否会挑选容易的病患而造成人球?一方面多数医师(院)具有良知,且如今资讯传播如此发达,将病患任意转出,必然遭到谴责及减少病患来源。另一方面,也有补救措施存在,DRGs规定特殊困难的病患依规定仍可以论量计酬申报。
另一顾虑是医院是否会将病患过早「赶出医院」?除了会造成病患的不满,甚至医疗纠纷,医院恐得不偿失外,目前也规定病患若在一定时间内,因同一疾病再度住院或急诊,则费用由原医院承担。
DRGs支付制度必然诱导医院进一步规范医师的医疗行为,医师的自由度受到限缩,加上若医院要求每个DRG均要「赚钱」,若有「赔钱」则由医师收入扣除,当然会引起医师的不快。然而目前每年医院给付总额的增加,均大于经济成长率,且多数医院仍有相当结馀,医院管理者有责任要以病患为重,卫福部也应将此列为医院评鑑的重大项目。
<刊于2014.6.29联合报A14-「DRGs的争议」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