评议医纠法的纠结

  • 2015-06-09
  • 资讯处管理者(勿异动)

 

评议医纠法的纠结
 
杨志良
2015.05.28
 
    由于目前台湾缺乏有效的家庭医师制度,一般人生病时就得将健康、身体及尊严,交给可能首次谋面的陌生医护人员;加上医病间高度资讯不对等,患者很难有足够的专业知识,判断医师的诊断或医疗建议是否适当,因此医师的态度、行为,甚至一个眼神或动作,都很容易引起患者的怀疑,不知道医师的作为是为了收入还是病患的健康。
 
而医疗本来就有很高的不确定性,医疗的结果必然会有与病患预期不同的可能性。目前医疗过失是属「刑法伺候」,因此一旦发生医病纠纷,而病家对医院的处理不满意,多是先告刑事,以求「由刑转民」获得赔偿,造成三输。病家诉讼时间冗长,常是2-10年的痛苦折磨,若寻求政治人物或黑道介入,只会使状态更加复杂化;当事的医师更是痛苦无比,甚至因害怕病患多是麻烦制造者,而大量执行防卫医疗,造成医疗浪费,也增加病患就医的折磨;社会也因此付出极大的成本。
 
    医纠其实不过三类,一是故意,这至少属于刑事的伤害罪,当无疑义。虽有案例,其实少之又少(本人任内对此类极少数医师,在行政上废止其医师证书)。
 
    第二类则为过失,应注意而不注意。问题是谁能无过,医师是人非神,施医数十年,连一次疏忽都没有,未免强人所难。若全由刑法处置,造成医师恐惧施医,绝非社会大众之福,应改为由民事赔偿。这也是国际惯例,为此次修法的要点。
 
    第三类则为依目前医学指引执行的医疗,但后果却与医学上的预期不符。此时应依照目前运作良好的药害救济及疫苗接种伤害救济的精神,给予救济,而非补偿。
 
    医纠处理首要之事是进行专业评估,是否为过失。此举除厘清责任外,还可以之为案例,以改进医疗作业。若确有过失(因果关系),可先行调解以获得补偿,但病家仍有权利进行诉讼。此虽为医界所不能接受,然而病家诉讼权利为宪法保障,恐不能排除,但应规定在接受补偿后,若仍要寻求诉讼,必须先归还补偿金,如此当可减少若干讼源。
 
    至于第三类则争议最大,若干团体主张只要不能「完全排除因果关系」就应「救济」(万万不可补偿),但如此则几乎每个死亡案件均可提出救济请求,导致增加讼源及财力无法负担。应比照前述药害及疫苗救济法,要有因果关系才可救济。
 
   至于财源,「故意」当然由当事医师(医院)负担,补偿则医界负担若干比率是必要,但不必依发生科别多寡而负担不同。因为少发生科别通常也是较不辛苦的科别,与医纠多的科别共同分担,显示医界休戚与共,也是美事。救济,则应比照药害救济及疫苗接种伤害救济,由提供医疗处置者支付部分,其馀由社会大众共同分担。
 
<刊于2015.06.02联合报D2「医疗纠纷救济 应比照药害及疫苗接种伤害」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