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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犯险却要无限抢救
杨志良、卢胤雯
2015.8.19
近日台风又要来袭,同样戏码可能又要上演,就是白目民众或自命不凡的青年学子,无视台风警报,执意前往观浪、戏水、涉险登山。万一出了事故,人命关天,政府必然全力抢救,但社会要付出庞大成本,也让救难人员承担极大的风险。
这次重创台湾的苏迪勒台风侵台前夕,新北市两对母女相约在宜兰苏澳海滩玩沙踏浪,突遭3公尺高大浪打倒,将4人捲入海中,消防局出动救援人力并通知海巡署派员前往救援,但当时海象状况消防船艇无法下水,随后派出海巡舰艇搜救,在外海寻获4人,但其中一对母女已没有生命迹象。又,今年7月昌鸿台风来袭,东部海边有两名男子不顾劝阻,就是要下海冲浪,结果双双被冲走,海巡机动站派出一台直升机与橡皮艇救援,这两名男子都被救起。获救男子的家属非但不怪孩子,反而说「为什么海边不拉封锁线?」更夸张的是,落水的男子非但没有反省,还在脸书PO文,表示自己对这片海域很了解!
对于民众这样故意犯险,是否有法可罚?依据灾害防救法规定:「各级政府成立灾害应变中心后,划定警戒区域限制人民进入或命其离去,违者处新台币5-25万的罚锾」。也就是说,各级政府成立灾害应变中心后,就可开罚。但,灾害应变中心是何时成立呢?灾防法规定:「重大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,中央视灾情规模性质等,决定开设的时机与分级,同时,视灾情情况,通知直辖县市政府成立地方灾害应变中心」。以较常见的风灾为例,「二级开设」时机是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后。也就是说,通常在海上台风警报发布后,灾害应变中心就会成立,同时也会发布警戒区域。因此,灾防法对于这类案件的处分时机是有明确规定的。这样说来,就是各县市政府对于是类案件执法不力了?
此外,救灾衍生的费用不低,海难为例,常需出动直升机或舰艇,救难人员需顶着恶浪救人。如遇山难,空中勤务出动直升机救援,甚至要冒险进行吊挂工作;地面上救难人员徒步行动,甚至要出动上百名的人力投入山区接力救援,从这一座山翻越那一座山,靠着过人的体力,冒雨抢救人命。灾防法规定,对于违反规定而遭遇危难,并由灾害应变中心进行搜救而获救者,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费用,请其缴纳,不应由全体纳税人买单。除了灾防法订有相关的处分外,对于从事水域活动,如游泳、冲浪等,另有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,规范民众应遵守的事项、禁止活动的区域,以及禁止活动的种类范围或活动等,违者处1-5万元的罚锾,并禁止其活动。惟,经调查几个直辖市,多无处罚案例。
执意犯险既然有法可罚,为何多无处罚的案例?民国93年兰宁台风来袭,基隆市政府已宣布「暖暖区幸福华城社区等16处区域范围」列为管制区,无通行证件不得进入。但某男子和友人到基隆市大武崙沙滩管制区冲浪,经劝阻,一个小时后才上岸。岸巡检送劝导单及举发单,消防局依灾防法开罚5万元。该被罚民众不服,提诉愿,认为当天政府未宣布放台风假,且政府未划定一定区域范园禁止人民进入;他又辩称未被劝告,因此一再上诉,官司打到最高行政法院,维持原判,男子才心不甘情不愿将罚金缴清,历经5年才结案。由于官司难打,此后遇台风,岸巡人员劝导再劝导,非不得已请警方把人架走,多不开罚。
其他国家情况如何?以澳洲为例,今年6月台湾27岁男子到澳洲着名景点乌鲁鲁(Uluru)巨岩旅游,不慎坠落,澳洲当地出动直升机救援,让他在受困27小时后成功脱困,但随之而来面对的却是将近百万元台币的救援费用。据《三立新闻》报导,在澳洲光是直升机救援,便需要240万台币,加上男子当时身上多处骨折,骨盆碎裂,可能有生命危险,因此送往加护病房观察,估计救援和医疗费用总计约需至少300万元。此外,另一位澳洲的友人谈起,曾有台湾的背包客在下榻的青年旅馆烧烤食物,冒出的烟触动火警警报系统,致使警铃大作,消防车赶赴现场了解原因后,这几位背包客收了一张台币上万元的罚单。
依据卫生福利部死因统计分析,事故伤害排名第6。其中溺水死亡虽从85年的一千一百多人降到近年的四、五百人,却是除车祸以外的首位。至于山难则依消防署的统计,103年有190件,363人,其中死亡及失踨30人,受伤90馀人。但若以年龄别分析时,罹难者多发生在青壮年。家庭及社会投资他们,正值他们要回馈社会之际,只因贪图涉险而送命,对家庭与社会都是极大的损失,投资付诸流水。
其实,许多欧美先进国家,例如挪威峡湾,都没有警告标示牌及煞风景的栏杆,因为维护自身安全,是全民应有的责任,也是学校教育的重点。或许面对遭难哀痛的家属,政府不忍开罚,但生命固然无价,社会资源的使用,难道不需要被节制吗?若是为着个人寻求刺激的冒险行为,或经劝阻仍执意进行危险的海上或登山活动,社会大众应该买单吗?此外,中央与地方政府皆未对于这类案件依法求偿,不断的在做烂好人,反而促使更多生命与财产的损失。该作为而不作为,媒体又无良,未全力谴责,造成全民皆输。
<刊于2015.08.24天下杂志网络专栏「独立评论@天下」
周一专栏:故意犯险却要无限抢救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