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生医疗立法 应避免道德危机

  • 2023-04-19
  • 蔡名喩
再生医疗立法 应避免道德危机
杨志良教授
112.04.19

为推动再生医疗让更多病人受惠,协助产业发展,卡关多年后,「再生医疗法」及「再生医疗制剂条例」,合称「再生医疗双法」草案目前在立法院审议中,本会期极可能三读过关。
但「再生医疗法草案」第11条第5项,允许医疗法人或学校法人设立再生医疗生技医药公司专办细胞操作,立法目的不明确,有违立法精神。

草案违反小规模产制前提
依行政院卫生署(现卫福部)1988年卫署医字725382号函释:「医疗属非营利性之行业,一般人员不得为之,不准其办理涉及医疗之商业登记。」
公立医院及财团法人医院享有税赋优惠,被大众视为公益性质的非营利医院,医疗法也特别规范公益医疗责任。所谓公司,以营利为目的,「再生医疗法草案」开放以享有税赋优惠的「非营利医院」设立「营利事业」,有违我国租税制度设计的疑虑。
第11条第2项立法说明:执行细胞操作供执行再生技术使用的医疗机构或受讬机构,其细胞操作制品属小规模产制,不具商品化特性,免依药事法规定取得药品制造业许可执照。
但第11条第5项却允许「自行执行第一项规定之细胞操作案量、病人数或其他事项达一定规模」的医疗或学校法人,得发起设立公司专办细胞操作业务。这违背默认细胞操作为「小规模产制,不具商业化特性」的前提,互相矛盾,有欠周延。

病人资讯取得受限 影响权益
再生医疗为新兴技术,一般人在理解上具一定门槛,而需求者多为年长的癌症病人,受迫于时间限制及资讯取得,其治疗决策资讯多为医疗院所医务人员提供,若医疗院所设立附属公司专办细胞操作,其机构内医疗人员与附设公司具利害关系,恐致资讯不对而影响病人权益。

医师恐丢判断疗效独立性
若医疗机构设立公司专办细胞操作业务,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该机构设立公司受营利目标的影响,使医疗机构产生更直接且强烈的诱因,使病人使用该机构所属公司的再生技术,医师恐被迫失去判断疗效专业的独立性,导致「供应诱导需求(supplier-induced demand,SID)」风险。
再生医疗往往所费不赀,且常为现行尚无有效疗法的不治或难治重症疾病,上述诱因存在,病人更容易花大钱、甚至倾家荡产,尝试费用昂贵,但可能疗效未明的再生医疗技术项目,影响病人权益。
若医疗机构设立公司,将细胞操作委讬其执行,形同无须取得药品制造业许可执照,即可制造再生医疗制剂。医疗机构又是再生医疗执行唯一场域,将导致制造产品缺乏品质把关的风险,也与「再生医疗制剂条例」牴触。
立法机关应严谨审视,有关允许医疗或学校法人设立再生医疗公司专办细胞操作的规定,立法目的不明确,且显然违反同法默认细胞操作为「小规模产制,不具商业化特性」的前提,也与医疗机构、医疗财团法人及学校法人属「非营利」的公益性质相违背,且可能增加医病关系利益冲突,考虑删除整项为宜。

<刊于2023.04.17联合报D4「再生医疗立法 应避免道德危机」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