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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兼职,有什么不可以?
杨志良、许增如
2015.08.09
据报载,审计部正全面调查全国各级公教人员是否有违法「兼营商业」行为,根据「公务员服务法」的规定,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,违者应先撤职。审计部表示,这次清查是针对所有考试进来的公务员、约聘僱人员、工友技工及公立学校教师兼营商业,公教人员违法「兼营商业」行为主要有两大态样,一是继承家族事业,担任公司的董监事,二是基层的工友,为增加收入,兼职开出租车或杂货店。
乍看这则新闻,不禁纳闷,公务员撤职通常是相当严重的处分,像最近最热门是台南市长赖清德,报载被监察院弹劾后送公惩会,「最重」可能会遭撤职处分。另外像前桃园县副县长叶世文因担任副县长及营建署长期间收贿,亦遭公惩会撤职处分。为什么公务员继承家族事业担任董监事、或是下班开出租车或杂货店,也会比照贪污收贿,被撤职处分、丢到公务员的铁饭碗?
这可能要回到「公务员服务法」的立法背景,该规定于民国28 年订定,当时政府处于战乱及法治观念薄弱,为避免公务员利用兼职机会从中牟取私利,其规范之意义及目的或可解释。但在今日的时空背景,公务员从事商业投资属稀松平常之事,在未担任公务员前投资商业活动亦属当然合法之事,甚且下班开出租车或杂货店与其公职身分有何相干,何以如此就会构成徇私枉法?过去该条规定已饱受法律学者批评,政府不图修法已符合现实,反而依循这不合时宜的法令全面清查,让人摸不清所为何来。
在这里面特别值得关切的是教职人员。公立学校聘任之教师不属于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公务员。惟兼任学校行政职务之教师,就其兼任之行政职务,则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。另外依据「教育人员任用条例」,除法令另有规定外,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。这些规定对于学界及产业界人才的交流,实在是一大阻碍。试想,政府近年鼓励创新创业,如果学有专精的教授,兼职担任新创公司或民间公司董监事,协助新创公司创业或协助民间公司技术升级,算不算是违法兼职呢?或者教授研发成果技术作价技转给新创公司,和民间公司技术合作,其所持有的技术股,算不算是商业行为呢?教授如果能做好其教学及研究工作之馀,将其研究成果商业化,同时又能对社会贡献所学,将其专业知识发挥最大的效用,的兼职又有什么不可以呢?
有一种说法,认为公务员不可以兼职,是因为国家已经给他足够生活的薪水,所以不该利用公馀时间兼职,换言之,就是他所有时间都卖给国家,不只上班不该摸鱼、下班也不能兼差。然而近年来,公务人员人事支出逐年成长,包括退休金等,已造成政府财政相当大的负担,为什么不利用这个机会,纳入薪俸改革规划。现行公务人员兼职均需报准同意,其所属机关会评估该项兼职是否对本职工作造成冲击,例如教授在外兼课兼职,需经过学校系教评会审议同意才行,且每周最多以不超过八小时为限。未来也许可以思考,对于报准同意之有给兼职,可以对应酌减部分薪资,减轻政府人事支出负担。例如借调民间企业界人士到政府部门服务,也许其就不必完全放弃本职;甚或公务员如果在民间混得不错,也许就干脆转行,对公私部门间人力的流动未尝不是件好事,也可以人尽其才,为社会创造最大价值。
台湾缺乏天然资源,最大的资源可以说是「人」,在想不到方法吸引人或是留住人才,就现有的人,思考如何发挥其最大价值,将人自利的天性、透过制度设计,兼顾公部门职责同时为社会兴利,可能更为重要吧!
刊于2015.08.11天下杂志网络专栏「独立评论@天下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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