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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師理當應該納入勞基法
楊志良
2015.10.23
醫師是以專業服務照護病患,雖然專業程度不同,在本質上與護理師、藥師等,提供病患專業照護沒有什麼不同,當然應該納入勞基法。早些年,若干前輩醫師認為醫師是高度專業,應受特別尊崇,怎麼可以與「勞工」一般見識,而適用勞基法。殊不知勞工不只是體力勞動者,就是以勞心換取薪資,例如高科技工程師、律師事務所的律師、建築事務所的建築師、銀行企業界的專業經理,除了軍公教另有規定,都屬於勞工,醫師當然不例外。
另外醫師不應受勞基法規範的說法,醫師救人,人命關天,不應規範工作時數,因此以往已有若干大老,認為住院醫師值了一晚的大夜班,白天再值一天班,經年累月擔任血汗醫師是應該的也是訓練的一部分,再者他們也是這樣熬過來的,新人應該如此。而且萬一有重大事故,醫師本於救人,本當不計工作時間,以服務病患為優先。但就如同服兵役時,有所謂地獄周,一連數天,天天半夜緊急集合,操到不行,這只是讓軍人體驗在戰爭緊急時的狀況,但不是天天如此,否則軍隊也一定垮掉。雖然住院醫師也要有類同地獄周的磨練及經驗,但絕非應該列為常態,犧牲住院醫師的健康。另一方面,處於高度疲憊狀態的醫師,必然容易失誤,脾氣暴躁、影響醫病關係,且易失誤不斷,也降低對病患照顧的品質,就如同飛機駕駛、鐵路司機,也是人命關天,因此對工作時數有嚴格的規定,不只是為他們的健康,更為乘客安全的提供保障。
因此醫師,特別是住院醫師當然應納入勞基法,享有正常的勞動條件,但遇有重大災難,如921或八仙塵暴,本於救人天職,救治傷患,不眠不休,此為例外而非常態。至於住院醫師不足如何增加醫學系招生名額或調整醫師科別結構,需有計畫的逐年辦理。近年來健保有相當的節餘,衛生福利部未採行改革措施殊為可惜,應將部分費用用於改善醫事人員工作條件,提升偏遠地區醫療資源,這才能導正醫療體系於正途。
<刊於2015.10.26 中國時報A12-「醫師應納勞基法」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