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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安何處去?
楊志良
2014.09.12
近日餿水油事件再度引發台灣食安危機,顯見以往作為及今日體制,根本無法因應民眾「食的安心」。
首先,食品業者從生產、進口、加工各階段廠商,一直到路邊攤,上午、中午到晚上都有關門的,也有新開的,只有上帝才知道台灣有多少家。另一方面,從生產、進口、調配加工到第一線成品,種類何止千萬,社會資源有限,源頭及履歷管理僅能抓大,對於小農生產及家庭食品業只得放小。
再來是檢驗。大眾要認知,所謂檢驗係針對指標性項目檢查,「檢驗合格」是指檢驗的項目尚合乎國家當前標準,但沒檢驗的項目就不得而知了。一定有民眾疑惑,既然如此,為何不檢驗「所有的項目」?但是這世界上有毒物品、化學的、生物的、放射的,千千萬萬種,通通都檢驗,在實務上不可行,也沒必要。例如奶粉中本來根本不可能有三聚氰胺,所以不會將其列入檢查項目,而是在不肖商人加入,發生事故後,才列入檢驗項目。再如生物汙染通常只驗最常見的大腸桿菌,若是霍亂、傷寒、A型肝炎病毒等通通都驗,徒然浪費資源。如要「所有項目都驗」,恐怕這世上就沒有食品業者,大家也都沒有食物吃了。
加上目前各級衛生機關的人力預算,根本沒有能力對全部的食品業者稽查、檢驗。每次發生食安事件,衛生機關相關部門人仰馬翻,不數日總有一批人棄公從業者去了。又清者自清、濁者自濁,在鈔票至上之下,要全部或多數業者自律,根本是緣木求魚,因此不在制度上重大改變,食安永遠難安。
改變之道,首在納入民間龐大的人力、物力,加強檢驗。台灣有能力從事食品、毒物、化學品檢驗的大學及實驗室,何止成百上千。請這些機構的師生在市面上自行抽驗,發現問題交由衛生機構複驗,若確定真有問題,給予一定額的獎金及業者罰款的一半,金額無上限。另業者內部員工檢舉(吹哨者)確定後,也給予罰金的一半。就如同小偷、強盜,若認為警察(包括便衣)就在你身邊,就可大幅減少心存僥倖者。
再來是重罰。目前一罪不兩罰,刑法優於行政罰,黑心商人寧可坐牢三、五載,出獄後就是億萬富翁,哪有在怕?重罰絕對必要,該不該死刑是一回事,但大陸再多槍斃幾個地溝油業者,未來台灣人恐要爭先到大陸採購食品了。因此行政罰(罰款)與刑法應並行不悖。
另外,目前法官要求受害者要證明自己健康受到損害,才能獲得賠償,然這些有毒或不健康食品,通常要累積多年才能造成明顯的傷害。然而社會上不利健康的食品何其多,相乘相加,危害健康甚鉅,台灣洗腎人數世界數一數二,不良食品必是原因之一。因此法官要加油或是要修法,只要文獻明確證明有害,就應獲得賠償。例如美國菸商就因遭集體訴訟賠上天價,集體訴訟賠償金額可做消費者保險,及提升食安的經費。
政府一窮二白,增加食安人手及預算力有未逮,應比照「菸害救濟法」,一定規模的業者及進口商,要交一定比率的食安基金,超過上限則不再提撥,以為食安賠償的基金。這筆基金至少百億,除賠償一般消費者外,購買GMP但卻不合格食材的小型業者,商譽受損,消費者流失,接受退貨,幾近破產、生活無著,也應是受賠償的對象。至於GMP認證的重組與改革更不在話下。
<刊於2014.9.16聯合報D2-「如何拆除食安危機的引信」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