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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犯險卻要無限搶救
楊志良、盧胤雯
2015.8.19
近日颱風又要來襲,同樣戲碼可能又要上演,就是白目民眾或自命不凡的青年學子,無視颱風警報,執意前往觀浪、戲水、涉險登山。萬一出了事故,人命關天,政府必然全力搶救,但社會要付出龐大成本,也讓救難人員承擔極大的風險。
這次重創台灣的蘇迪勒颱風侵台前夕,新北市兩對母女相約在宜蘭蘇澳海灘玩沙踏浪,突遭3公尺高大浪打倒,將4人捲入海中,消防局出動救援人力並通知海巡署派員前往救援,但當時海象狀況消防船艇無法下水,隨後派出海巡艦艇搜救,在外海尋獲4人,但其中一對母女已沒有生命跡象。又,今年7月昌鴻颱風來襲,東部海邊有兩名男子不顧勸阻,就是要下海衝浪,結果雙雙被沖走,海巡機動站派出一台直升機與橡皮艇救援,這兩名男子都被救起。獲救男子的家屬非但不怪孩子,反而說「為什麼海邊不拉封鎖線?」更誇張的是,落水的男子非但沒有反省,還在臉書PO文,表示自己對這片海域很了解!
對於民眾這樣故意犯險,是否有法可罰?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:「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,劃定警戒區域限制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,違者處新台幣5-25萬的罰鍰」。也就是說,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,就可開罰。但,災害應變中心是何時成立呢?災防法規定:「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中央視災情規模性質等,決定開設的時機與分級,同時,視災情情況,通知直轄縣市政府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」。以較常見的風災為例,「二級開設」時機是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。也就是說,通常在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,災害應變中心就會成立,同時也會發布警戒區域。因此,災防法對於這類案件的處分時機是有明確規定的。這樣說來,就是各縣市政府對於是類案件執法不力了?
此外,救災衍生的費用不低,海難為例,常需出動直升機或艦艇,救難人員需頂著惡浪救人。如遇山難,空中勤務出動直升機救援,甚至要冒險進行吊掛工作;地面上救難人員徒步行動,甚至要出動上百名的人力投入山區接力救援,從這一座山翻越那一座山,靠著過人的體力,冒雨搶救人命。災防法規定,對於違反規定而遭遇危難,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,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,請其繳納,不應由全體納稅人買單。除了災防法訂有相關的處分外,對於從事水域活動,如游泳、衝浪等,另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,規範民眾應遵守的事項、禁止活動的區域,以及禁止活動的種類範圍或活動等,違者處1-5萬元的罰鍰,並禁止其活動。惟,經調查幾個直轄市,多無處罰案例。
執意犯險既然有法可罰,為何多無處罰的案例?民國93年蘭寧颱風來襲,基隆市政府已宣布「暖暖區幸福華城社區等16處區域範圍」列為管制區,無通行證件不得進入。但某男子和友人到基隆市大武崙沙灘管制區衝浪,經勸阻,一個小時後才上岸。岸巡檢送勸導單及舉發單,消防局依災防法開罰5萬元。該被罰民眾不服,提訴願,認為當天政府未宣布放颱風假,且政府未劃定一定區域範園禁止人民進入;他又辯稱未被勸告,因此一再上訴,官司打到最高行政法院,維持原判,男子才心不甘情不願將罰金繳清,歷經5年才結案。由於官司難打,此後遇颱風,岸巡人員勸導再勸導,非不得已請警方把人架走,多不開罰。
其他國家情況如何?以澳洲為例,今年6月台灣27歲男子到澳洲著名景點烏魯魯(Uluru)巨岩旅遊,不慎墜落,澳洲當地出動直升機救援,讓他在受困27小時後成功脫困,但隨之而來面對的卻是將近百萬元台幣的救援費用。據《三立新聞》報導,在澳洲光是直升機救援,便需要240萬台幣,加上男子當時身上多處骨折,骨盆碎裂,可能有生命危險,因此送往加護病房觀察,估計救援和醫療費用總計約需至少300萬元。此外,另一位澳洲的友人談起,曾有台灣的背包客在下榻的青年旅館燒烤食物,冒出的煙觸動火警警報系統,致使警鈴大作,消防車趕赴現場瞭解原因後,這幾位背包客收了一張台幣上萬元的罰單。
依據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分析,事故傷害排名第6。其中溺水死亡雖從85年的一千一百多人降到近年的四、五百人,卻是除車禍以外的首位。至於山難則依消防署的统計,103年有190件,363人,其中死亡及失踨30人,受傷90餘人。但若以年齡別分析時,罹難者多發生在青壯年。家庭及社會投資他們,正值他們要回饋社會之際,只因貪圖涉險而送命,對家庭與社會都是極大的損失,投資付諸流水。
其實,許多歐美先進國家,例如挪威峽灣,都沒有警告標示牌及煞風景的欄杆,因為維護自身安全,是全民應有的責任,也是學校教育的重點。或許面對遭難哀痛的家屬,政府不忍開罰,但生命固然無價,社會資源的使用,難道不需要被節制嗎?若是為著個人尋求刺激的冒險行為,或經勸阻仍執意進行危險的海上或登山活動,社會大眾應該買單嗎?此外,中央與地方政府皆未對於這類案件依法求償,不斷的在做爛好人,反而促使更多生命與財產的損失。該作為而不作為,媒體又無良,未全力譴責,造成全民皆輸。
<刊於2015.08.24天下雜誌網路專欄「獨立評論@天下」
周一專欄:故意犯險卻要無限搶救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