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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兼職,有什麼不可以?
楊志良、許增如
2015.08.09
據報載,審計部正全面調查全國各級公教人員是否有違法「兼營商業」行為,根據「公務員服務法」的規定,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,違者應先撤職。審計部表示,這次清查是針對所有考試進來的公務員、約聘僱人員、工友技工及公立學校教師兼營商業,公教人員違法「兼營商業」行為主要有兩大態樣,一是繼承家族事業,擔任公司的董監事,二是基層的工友,為增加收入,兼職開計程車或雜貨店。
乍看這則新聞,不禁納悶,公務員撤職通常是相當嚴重的處分,像最近最熱門是台南市長賴清德,報載被監察院彈劾後送公懲會,「最重」可能會遭撤職處分。另外像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擔任副縣長及營建署長期間收賄,亦遭公懲會撤職處分。為什麼公務員繼承家族事業擔任董監事、或是下班開計程車或雜貨店,也會比照貪污收賄,被撤職處分、丟到公務員的鐵飯碗?
這可能要回到「公務員服務法」的立法背景,該規定於民國28 年訂定,當時政府處於戰亂及法治觀念薄弱,為避免公務員利用兼職機會從中牟取私利,其規範之意義及目的或可解釋。但在今日的時空背景,公務員從事商業投資屬稀鬆平常之事,在未擔任公務員前投資商業活動亦屬當然合法之事,甚且下班開計程車或雜貨店與其公職身分有何相干,何以如此就會構成徇私枉法?過去該條規定已飽受法律學者批評,政府不圖修法已符合現實,反而依循這不合時宜的法令全面清查,讓人摸不清所為何來。
在這裡面特別值得關切的是教職人員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。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,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,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。另外依據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」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。這些規定對於學界及產業界人才的交流,實在是一大阻礙。試想,政府近年鼓勵創新創業,如果學有專精的教授,兼職擔任新創公司或民間公司董監事,協助新創公司創業或協助民間公司技術升級,算不算是違法兼職呢?或者教授研發成果技術作價技轉給新創公司,和民間公司技術合作,其所持有的技術股,算不算是商業行為呢?教授如果能做好其教學及研究工作之餘,將其研究成果商業化,同時又能對社會貢獻所學,將其專業知識發揮最大的效用,的兼職又有什麼不可以呢?
有一種說法,認為公務員不可以兼職,是因為國家已經給他足夠生活的薪水,所以不該利用公餘時間兼職,換言之,就是他所有時間都賣給國家,不只上班不該摸魚、下班也不能兼差。然而近年來,公務人員人事支出逐年成長,包括退休金等,已造成政府財政相當大的負擔,為什麼不利用這個機會,納入薪俸改革規劃。現行公務人員兼職均需報准同意,其所屬機關會評估該項兼職是否對本職工作造成衝擊,例如教授在外兼課兼職,需經過學校系教評會審議同意才行,且每周最多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。未來也許可以思考,對於報准同意之有給兼職,可以對應酌減部分薪資,減輕政府人事支出負擔。例如借調民間企業界人士到政府部門服務,也許其就不必完全放棄本職;甚或公務員如果在民間混得不錯,也許就乾脆轉行,對公私部門間人力的流動未嘗不是件好事,也可以人盡其才,為社會創造最大價值。
臺灣缺乏天然資源,最大的資源可以說是「人」,在想不到方法吸引人或是留住人才,就現有的人,思考如何發揮其最大價值,將人自利的天性、透過制度設計,兼顧公部門職責同時為社會興利,可能更為重要吧!
刊於2015.08.11天下雜誌網路專欄「獨立評論@天下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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