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問法官,可願吃稀釋砒霜?

  • 2015-12-18
  • 資訊處管理者(勿異動)

請問法官,可願吃稀釋砒霜?

楊志良 2015/12/15

頂新獲判無罪,萬民憤慨,但滅頂行動逐漸激化,也引發正反兩面探討。有人認為是民粹,法官依罪刑法定,推定無罪,何錯之有?也有人認為法官是恐龍,萬惡不赦。既要談法,何不就從食安原理及食品安全法理來探討。

食品安全法第三條、第一款即清楚規定,「食品: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。」意思就是說,食品安全應該堅守最嚴格的標準,只要不是用來製造人類食品的原料,例如是工業用或動物用,不管如何精煉、如何通過檢驗,也不能製成食品,否則就是違反了食安法。製作過程也一樣,例如裝廢棄物的桶子,不管洗得再怎麼乾淨、再如何經過消毒,就是不能用在食品容器。這是鐵則,絕不容許一絲模糊空間,更不是靠「檢驗合格」可以蒙混闖關的。

食安法之所以如此規定,是因為地球上有害人體健康的有毒物質,不論是化學的、生物的或是物理的(如放射物質),種類之多不可計數,每樣都要檢驗,實務上不可能做到。真要如此,只怕人類沒有食物可吃,也沒有食品工業了。所以最好的辦法,就是從源頭原料及製程就加以規範控管,然後輔以品對產品從事幾項指標性的檢驗,作為最後一道關卡。

例如在生鮮食品生物性的污染方面,通常只檢查大腸桿菌一項,只要超過標準,就是受到汙染而不能食用,不必再檢查是否有霍亂菌、傷寒菌、肉毒桿菌等等(當然,疫病流行時另當別論,必然加檢)。在化學的毒害也是如此,通常只檢驗幾種在台灣特別常發現的農藥、抗生素等等。總而言之,檢驗只是最後手段,如果早在原料及過程就不合規範,根本不用檢驗,就是不合格。

    所以彰化地院說自越南送到頂新油槽的油品,是未精煉的油品,雖被檢出重金屬,但重金屬可藉精煉過程去除,成品未必含有重金屬,所以判無罪,實在是大錯特錯。照此邏輯,狗屎經高溫高壓消毒後,也可食用了,只不知法官是否願意嘗一嘗?

    另外兩個案例也顯示,不少法官只是抱著條文判案的法匠。一案是塑化劑團體求償,法院輕判,因消費者無法證明身體受害來自違法添加物。另一案為彰化地院駁回台糖向大統長基進貨的橄欖油含有銅葉綠素,造成台糖重大金錢及商譽損失的賠償要求,理由也是未能舉證銅葉綠素橄欖油造成人體傷害。

    法官沒有知識,也要有常識,不少有毒物質對人體的作用緩慢,要長期累積才會讓人體產生明顯症狀,但不能說在此之前的毒就不是毒,下毒的人就沒有罪。比如砒霜的一次致死量是0.01至0.05克,若僅吃下稀釋100倍,或萬分之一克的砒霜,當下是不會有影響的,但不知法官是否能因此就毫不猶豫大口吞下,認為對自己無害?

光緒及拿破崙死後,驗出毛髮有微量砷的累積,而被高度懷疑是砒霜中毒身亡。如果真到了這地步,就算判下毒的人有罪,又有何用?因此只要嚴謹的國際科學文獻已經證明,達到一定濃度就會有害人體,並經WHO、美國FDA、歐洲食品安全局(EFSA)認定的有毒物質,就是最好的證據,根本不用提告者證明自己身體受到傷害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   如果法官非要證明有害人體健康才判刑,全民就請法官吃精煉狗屎及稀釋砒霜吧!

<刊於2015.12.28蘋果日報A23-「請問法官 可願吃稀釋砒霜」>